公司要求先汇钱到公司帐户再办理补交社保合法吗?,协商还款进对公账户可以吗

距离博客

大家好,今天距离博客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协商还款进对公账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协商还款进对公账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公司要求先汇钱到公司帐户再办理补交社保合法吗?
  2. 我是一家公司财务,由于失误,误转错一笔款,公司可以要求我来赔偿吗?
  3. 公司有开专票,要求是公对公转账,可是客户用私账付进来怎么办?

公司要求先汇钱到公司帐户再办理补交社保合法吗?

先和单位协商,如果单位愿意直接补时间比较省 单位不补交,再去社保局稽核部门投诉单位 《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办理䃼交社保缴费”这需要看什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果公司在某种原因上因其他证件没有办齐或不可抗拒的情况而没有缴费是可以理解的,还有一种情况是公司没有自动缴费的(就是说员工入职三十天没有登记办理缴社保基金的)因某种原因或社保局督促检查要求办理的。不少企业为减少资金成本而不主动缴纳员工社保基金,不管出于什么样的情况现在公司要求补办也是符合用工要求,公司要求补上原来的费用也是合情合理,如果你在资金上有困难可以找公司商量在工资里扣除补上,但是如果你自愿不补又是另一回事,公司没有义务帮你补交,总言之这笔自己应缴纳的还是需补上,也有的公司出于人情会先补上但会扣补工资的,具体的费用你可以参加如下:

职工单位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简称五险一金。

养老:单位20%,个人8%。(如果收入5000元单位缴纳1000元个人缴纳400元。)

失业:单位2%,个人1%。

医疗:单位4-6%,个人2-4%。(单位200元个人就是100元)

工伤:单位1%,个人0%。(单位缴纳50元个人不缴费)

生育:单位1%,个人0%。

公积金 一般是单位8%-12%,个人也一样。


公司要求先汇钱到公司帐户再办理补交社保合法吗?,协商还款进对公账户可以吗

先和单位协商,如果单位愿意直接补时间比较省

单位不补交,再去社保局稽核部门投诉单位

《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先和单位协商,如果单位愿意直接补时间比较省 单位不补交,再去社保局稽核部门投诉单位 《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先和单位协商,如果单位愿意直接补时间比较省

单位不补交,再去社保局稽核部门投诉单位

《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我是一家公司财务,由于失误,误转错一笔款,公司可以要求我来赔偿吗?

大家好,我是心灵涤荡,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

我是一家公司财务,由于失误,误转错一笔款,公司可以要求我来赔偿吗?

套用“人吃五谷杂娘,哪有不生病”的说法,人生在世,哪有不失误的时候?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有些失误,真在所难免,唯有面对失误,极力挽回损失,才是正道。

作为公司财务人员,成天与数字打交道,“玩”的是1、2、3、4、5,“想”的是6、7、8、9、0,单调透顶,枯燥乏味。在长时间的工作过程中,难免会有失误的时候。比如,转错账,记错方向,“张冠李戴”等情况,难免会有发生。

现在的问题是,“我是一家公司财务,由于失误,误转错一笔款,公司要求我来赔偿”。

面对这个问题,我们来系统分析一下:

1、当今的财务核算,是系统工程,任何一笔业务,不可能由一人操作完成,需要多个岗位、多个人员来相互配合、相互监督才能完成。面对一笔错误转账,单位要求某个人来单独赔偿,有失公理,应该分岗位、分责任来共同赔偿。

2、当今的财务支付,是痕迹化管理,“有进必有出”。就算转错账,也没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可用花点时间和精力,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追回“误付款”即可,对方也不敢擅自占有,所以也不存在要财务人员赔偿的情况。

3、当今的财务工作,是有条不紊、细致入微的工作,由不得财务人员疏忽大意。而“我”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出现工作失误,误转错款,这是工作不认真、思想不端正的一种表现,应该对照相关管理制度,秉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处分,使之真正“吃一堑,长一智”。

任何单位的财务工作,都不容许出现半点差错,希望财务人员以饱满的热情和认真的心态,全心身投入自己的工作,为单位和领导真正“当好家,理好财”!

劳动者因为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要不要赔偿,回答应该是跟定的,要赔偿。但具体赔偿多少,一是要看劳动者和单位在签定合同时是怎样约定的。二是即使要求劳动者赔偿也不能超过损失总额的20%。如果损失巨大,赔偿上限国家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十几年前,我在单位做管理工作,单位公用车辆较多,在和司机签合同时明确约定,司机因个人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司机个人承担损失的20%,赔偿总额不得超过2000元。至于如何赔偿,数额小的,可以一次性付清;数额大的,可以从个人工资中逐月扣除,每月扣除数额,一般不超过个人工资总额的20%。根据提问者所说情况,提问者在赔偿单位损失的同时,也可自己,最好和单位一起,向误收款者追讨,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如追回损失,劳动者赔偿单位的钱,单位应该如数返还。

你也说是自己的失误,估计大部分老板都会让你赔的,你还是跟对方协商也许还有追回来的可能,建议你不要放弃,我自己就转错过一次,我是一年后才追回来的,对方开始承认,后面直接把我拉黑了,我一直记着这个人,因为我也是做财务,终于过了一年多后我再次发现他了,钱要回来了,算是幸运吧。建议你多渠道联系对方,要不回来公司让你赔的可能性很大。

听说过一件事情,一个地产公司要付供应商800万,所有程序走完,到出纳那里,财务出纳是一位小姑娘,付款的时候在分心打游戏,且网银U盾当时未分开,全由她一个人操作,结果对方收到了8000万,两家公司高层领导沟通了无数次,因为涉及到的原因很多,最后商量的结果是别人承认收到8000万,多收的7200万分三年36期还完,每个月还款200万。那女孩吓傻了,7200万她承担不起。后来不知道公司怎么处罚的。所以做财务的一定要细心,要有强迫症,一旦出错有可能葬送整个公司

这是明显的工作失误,但也没有到公司要求你赔偿的地步!那是因为追回误转的款项极有可能是被追回的。

说一个发生在我身上的真实事例。五年前,我自己下海做了一家文化传媒公司!做一些广告设计、拍摄专题片这样的业务。

有一次,我接到一个电话,说的是他们单位有一笔钱转错了。打电话的人是一个出纳。他说多给我们公司转了一万多元。我闻讯后急忙去查,发现公司帐户上真的多了一万多元的款项。

我马上把这笔多转的款项给对方退了回去。

现在的财务支出都是公开透明,有章可循的。你转错了单位的钱,肯定是要承担责任,协助单位将钱追回。因为这毕竟是因为你的工作失误造成的!如果是正规的单位,是不会让你赔偿的。因为这没有法律依据!

公司有开专票,要求是公对公转账,可是客户用私账付进来怎么办?

最规范的做法肯定是用公对公转账了。因为这是完全符合税法规定的。

国税发[1995]192号文,说的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所以,这个要求不仅仅是对销售方,对于付款方,如果与购进货物的单位不一致,那么也存在着不能抵扣进项的风险。

所以,对于客户用私账付进来的款项,最规范的做法是原路退回,并让签订合同的客户从对公账户付款进来。

当然,实际当中也是有些用第三方付款情况的。这个时候,客户可能委托了第三方公司进行付款。那么实质重于形式,存在真实交易,只是实际上的资金流出现了代付的情况。这样的情形下,需要有完备的委托付款协议,以证明实际付款公司与委托方公司之间的关系。用私人账户代付的情况相对是较少的,特别是涉及到证明私人与委托公司的关系,也有一定难度。

当然,要求没有那么高的公司,也有要求对方提供盖公章的情况说明,以作为依据,还有取现的方式来完成该笔款项交易的。

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尽量按照规范的流程来做,以便将相关风险降到最低的限度。

非请自来。

收到货款还有什么好操心的,收不回来才心塞呢。

根据题意,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是一般纳税人的可能性很大,以经验判断,对方收到发票,需要对比认证,没必要弄虚作假。这就是说,对这笔业务,对方不管如何付款,都是需要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对方未以公司账户转账,不是很规范。

以此为前提,可以先跟对方协商,看能否先将此笔款项退回去,再由对方公账转款进来。这是最简单、直接的处理方式。如果能以此解决,对双方都有保障。

如果不能通过上述解决,也可退其次,将该笔业务款项转化为现金处理。不知道具体金额多少,如果金额不大的情况下,又要求账目好看,实在没有其他办法,这未尝不可。具体操作思路是,将对方私人账户转进来的款项,以现金方式提取出来,账务上作退款处理,然后再以现金方式收回。

如果都不好操作,那就按实际情况处理,真实业务,什么公账,私账,其实没有什么大的问题,放心吧。

大概就是这样,闪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协商还款进对公账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协商还款进对公账户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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